收了转账被控职务侵占,主动取证用“公司无损失”成功取保丨林智敏律师



 

公司付了220万工程款,他个人账户却进了160万转账。Y某因此被刑事拘留,涉嫌职务侵占。这类案子的核心争点往往很简单——钱的性质是什么?是公司财产还是个人报酬?公安机关有一个初步判断,但我们认为这个判断经不起推敲。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到证据支撑这个观点?我们决定主动出击,不等不靠。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Y某,置业公司前项目负责人。2016年,他所在的公司为一个消防整改项目付了220万给工程方。后来有一笔160万的转账分两次进了Y某个人账户。警方认为这160万就是Y某从公司那笔220万里截下来的。Y某不认——他说这笔钱是另一个独立项目的介绍费,跟消防工程没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关键在于: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被刑拘后,家属找到我们。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

第一,金额不小。160万,一旦定了罪,刑期不会短。

 

第二,警方的判断已经初步形成——他们认为这就是职务侵占。要改变这个判断,光靠嘴巴说没用,得有东西递上去。

 

办案策略:

我们理了一个思路:不跟警方辩论“他有没有罪”,而是先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公司到底有没有损失?”如果公司自己都觉得没损失,那刑事追诉的正当性就会大打折扣。

 

第一步,先见人。24小时内,我们会见了Y某。把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每条线索都过了一遍。他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事情说清楚,我们才能判断下一步往哪走。

 

第二步,找公司。这一步是整个案子的分水岭。我们主动联系了Y某曾任职的那家公司,跟股东们把事实和法律关系梳理了一遍。核心就一句话:你们到底有没有损失?经过几轮沟通,公司出具了书面说明:220万工程款专款专用、项目验收合格、公司没有损失、不追究Y某任何责任、不认为自己是本案被害人。这份书面说明,是整个案子的转折点。

 

第三步,写意见书。拿到公司说明后,我们立刻写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核心逻辑是:职务侵占罪针对的是“本单位财物”,而这160万从未进过公司账户,来源是第三方个人转账;公司自己都说了没损失、不追究;Y某有家有口、无前科、配合调查,放出去不会出事。

 

第四步,持续沟通。把材料递上去之后,我们一直跟检察官保持沟通,把案子里的事实争议点反复讲清楚。

 

检察机关审查与辩护方意见

办案机关初步认定:

侦查阶段收集的材料包括Y某的银行流水、公司的工程款支付记录、Y某的供述等。基于这些材料,办案机关初步认定:Y某利用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把公司付出去的工程款截留了一部分,涉嫌职务侵占。

 

辩护方意见:

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正式书面意见,核心三点:

第一,这160万不是公司财物。它来自第三方个人转账,从头到尾没进过公司账户,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第二,公司没有损失。公司书面确认220万工程款已经专款专用、项目验收合格,不认为自己是被害人。

 

第三,没有逮捕必要。Y某有固定住所、有家庭、无前科、全程配合调查,放出去不影响诉讼。

 

检察机关观点: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这笔160万的性质确实存在争议,加上公司已经书面确认无损失且不追究,Y某本人也没有社会危险性。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判决结果

Y某在刑拘后第37天收到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总结

这个案子真正起作用的东西,不是我们说了什么,而是我们拿到了什么。Y某一直在说“这是介绍费不是工程款”,但光靠他说没有用,得有东西递上去。公司那份“无损失、不追究”的书面说明,把整个案子的逻辑推翻了。

 

职务侵占案子,说到底就是看“钱是谁的”。如果你能证明涉案款项不属于公司,或者公司自己都不认为有损失,刑事追诉的根基就不稳了。我们在这类案子里的做法一直是:找到那个最关键的证据,不等不靠,主动去拿。37天取保,人身自由回来了。但案子还没完,取保只是阶段性的结果。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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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15至20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走私罪;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业务: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卖淫类犯罪、职务侵占罪等。


    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著《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