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会计仅按指令对接开票,林智敏律师为其争取到不批捕和取保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中,单位犯罪主体的精准界定往往是审查批捕阶段的破局关键。近期,团队办理的一起涉J公司虚开案,当事人C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被刑拘,涉案金额巨大,面临较重的羁押风险。我们紧扣挂靠经营中据实开票的定性抗辩与非单位直接责任人的主体抗辩,结合当前涉税犯罪司法精神开展辩护,现将审查批捕环节的实操路径复盘如下。

 

案情介绍

J公司主营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等业务,同时为不具备开票资质的包工头提供挂靠服务。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J公司在挂靠业务中因发票开具问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C某系J公司财务部会计,因涉嫌参与相关业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家属介绍,C某系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情况,家属已代为退赔40万元。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

定性争议尖锐。挂靠经营模式下的发票开具行为,在形式上易被认定为票货分离的虚开,且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一旦定性,法定刑起点较高。

 

主体界定困难。C某作为财务部会计,属于公司核心岗位人员,极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难以剥离个人责任。

 

羁押风险极高。涉案金额巨大,符合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形式标准,办案机关基于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通常倾向于采取羁押措施,不批捕的论证难度极大。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团队严格依据原始案卷材料开展辩护工作:

首先,24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固定C某的岗位职责、汇报流程及主观认知,确认其系执行公司安排的财务工作,未参与经营决策,也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

 

其次,梳理J公司挂靠业务的真实合同、完税凭证,锚定业务真实、已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核心出罪逻辑。再次,撰写《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三项核心辩点:一是定性上,J公司挂靠业务真实,因包工头无开票资质而通过第三方开票,未虚构交易,且已缴纳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是主体上,即便构罪亦属单位犯罪,C某作为会计人员仅履行财务职责,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不应追究个人责任;三是情节上,C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经通知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且已退赔40万元,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最后,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同步跟进自首、退赔等情节的认定工作,逐步消解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预设。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侦查机关主要出示了J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财务记账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及C某的供述,拟证明J公司在挂靠业务中通过第三方开具发票,票货分离,C某作为会计参与财务处理,涉案金额巨大,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针对侦查机关的举证,团队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首先,对定性提出异议,提交J公司与包工头的挂靠协议、真实业务合同、完税凭证,主张案涉发票开具行为系挂靠经营中的据实开票,业务真实存在,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且税款已全额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次,对个人责任提出异议,提交C某的岗位职责说明、财务审批流程记录,结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关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论证C某作为会计人员仅系受指派履行财务核算职责,未参与经营决策,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再次,提交退赔凭证、到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主张C某经通知主动到案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对其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符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要求。此外,当庭提交多份类案裁判文书,印证同类挂靠经营中,对仅履行财务职责的会计人员不批准逮捕符合司法实践导向。

 

【检察机关观点】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J公司的挂靠业务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相关税款已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便按单位犯罪处理,C某作为会计人员仅履行财务职责,未参与经营决策,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合考虑其经通知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已退赔40万元、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C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对C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C某重获人身自由。

 

【案件总结】

这案子办下来,最大的感触是守岗位。挂靠经营里,会计最容易因为开了票、做了账就被牵连,这时候就得把岗位职责决策权限这两件事抠清楚——会计就是按规矩记账的,不是拍板做生意的。现在的司法导向很明确,只要能把真实业务无税款损失这两个点坐实,再加上自首、退赔这些情节,即便涉案金额大,不批捕的机会也比较大。团队在这类案件中逐渐沉淀出挂靠业务定性单位责任限缩财务履职甄别从宽情节补强四步工作法,但每个案子证据链条不一样,这套方法也得结合具体情况用,不能生搬硬套。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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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15至20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走私罪;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业务: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卖淫类犯罪、职务侵占罪等。


    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著《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