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会计仅按指令对接开票,林智敏律师为其争取到不批捕和取保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中,单位犯罪主体的精准界定往往是审查批捕阶段的破局关键。近期,团队办理的一起涉J公司虚开案,当事人C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被刑拘,涉案金额巨大,面临较重的羁押风险。我们紧扣“挂靠经营中据实开票”的定性抗辩与“非单位直接责任人”的主体抗辩,结合当前涉税犯罪司法精神开展辩护,现将审查批捕环节的实操路径复盘如下。
案情介绍
J公司主营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等业务,同时为不具备开票资质的包工头提供挂靠服务。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J公司在挂靠业务中因发票开具问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C某系J公司财务部会计,因涉嫌参与相关业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家属介绍,C某系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情况,家属已代为退赔40万元。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
定性争议尖锐。挂靠经营模式下的发票开具行为,在形式上易被认定为“票货分离”的虚开,且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一旦定性,法定刑起点较高。
主体界定困难。C某作为财务部会计,属于公司核心岗位人员,极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难以剥离个人责任。
羁押风险极高。涉案金额巨大,符合“情节严重”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形式标准,办案机关基于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通常倾向于采取羁押措施,不批捕的论证难度极大。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团队严格依据原始案卷材料开展辩护工作:
首先,24小时内完成首次会见,固定C某的岗位职责、汇报流程及主观认知,确认其系执行公司安排的财务工作,未参与经营决策,也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
其次,梳理J公司挂靠业务的真实合同、完税凭证,锚定“业务真实、已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核心出罪逻辑。再次,撰写《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三项核心辩点:一是定性上,J公司挂靠业务真实,因包工头无开票资质而通过第三方开票,未虚构交易,且已缴纳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是主体上,即便构罪亦属单位犯罪,C某作为会计人员仅履行财务职责,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不应追究个人责任;三是情节上,C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经通知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且已退赔40万元,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最后,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同步跟进自首、退赔等情节的认定工作,逐步消解办案机关对羁押必要性的预设。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侦查机关主要出示了J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财务记账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及C某的供述,拟证明J公司在挂靠业务中通过第三方开具发票,票货分离,C某作为会计参与财务处理,涉案金额巨大,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针对侦查机关的举证,团队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首先,对定性提出异议,提交J公司与包工头的挂靠协议、真实业务合同、完税凭证,主张案涉发票开具行为系挂靠经营中的据实开票,业务真实存在,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且税款已全额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次,对个人责任提出异议,提交C某的岗位职责说明、财务审批流程记录,结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关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论证C某作为会计人员仅系受指派履行财务核算职责,未参与经营决策,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再次,提交退赔凭证、到案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材料,主张C某经通知主动到案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对其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符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要求。此外,当庭提交多份类案裁判文书,印证同类挂靠经营中,对仅履行财务职责的会计人员不批准逮捕符合司法实践导向。
【检察机关观点】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J公司的挂靠业务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相关税款已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便按单位犯罪处理,C某作为会计人员仅履行财务职责,未参与经营决策,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合考虑其经通知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已退赔40万元、主观恶性小、无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C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对C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C某重获人身自由。
【案件总结】
这案子办下来,最大的感触是“守岗位”。挂靠经营里,会计最容易因为开了票、做了账就被牵连,这时候就得把“岗位职责”和“决策权限”这两件事抠清楚——会计就是按规矩记账的,不是拍板做生意的。现在的司法导向很明确,只要能把“真实业务”和“无税款损失”这两个点坐实,再加上自首、退赔这些情节,即便涉案金额大,不批捕的机会也比较大。团队在这类案件中逐渐沉淀出“挂靠业务定性—单位责任限缩—财务履职甄别—从宽情节补强”四步工作法,但每个案子证据链条不一样,这套方法也得结合具体情况用,不能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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