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团伙参与假冒商标行为,涉案未达立案标准取保后撤销案件
多人共同参与商标侵权的团伙类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办案机关通常会统一对全部参与人员开展刑事追责流程,想要既为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又在后续彻底终止案件,整体辩护存在不小阻力。本案两名当事人属于同一团伙涉案人员,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我团队全程负责辩护工作。办理案件期间,我们抓住二人涉案相关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门槛这一核心辩点,分阶段起草两份不同功能的法律文书,先完成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到期后持续跟进沟通促成公安撤案,下文完整还原本次案件全部办案过程。
案情介绍
两名当事人共同参与团伙商标侵权相关活动,二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不一致,统一羁押在看守所内。本案属于多人共同作案,涉案参与人员数量较多,侦查机关对所有参与人员同步开展取证核查工作。两名当事人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时间较短,经过完整核算,二人各自对应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金额,均达不到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应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两名当事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之后能够客观完整供述自身参与的全部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家属得知当事人被羁押后迅速委托我团队介入处理,最担忧案件留下刑事案底,对当事人求职、公职报考、日常工作生活造成长期负面影响,除了解除当事人羁押状态,家属核心诉求为彻底终结案件,消除全部犯罪相关记录。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
第一,本案属于多人团伙案件,侦查机关多采用一体追责的办案思路,容易将所有涉案人员统一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捕;
第二,两名当事人拘留时间错开,需要同步推进两套相互独立的辩护工作,文书整理、与办案机关对接沟通的工作量大幅增加;
第三,仅依靠口头沟通向办案人员说明涉案金额不足立案标准,论证力度薄弱,必须依托规范书面文书强化法律说理;
第四,多数案件在当事人取保释放后辩护工作便不再推进,想要在取保期限届满后推动公安作出撤案决定,需要长期持续对接跟进。
办案策略
接受家属委托之后,我运用团伙商标双当事人分层协作辩护法开展全部辩护工作,组建专属辩护小组,安排不同律师分别对接两名当事人,规避同案当事人由同一律师代理产生的利益冲突风险。接手案件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两名当事人,逐项核对侵权时长、交易流水、实际获利等关键信息,固定二人涉案金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核心事实,同时向当事人讲解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缓解当事人羁押期间的焦虑情绪。
我同步起草两份核心法律文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围绕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拥有固定居所、愿意配合侦查工作,论证当事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建议不予呈请逮捕法律意见书》结合法律条文,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三个维度论述本案不满足刑事立案条件,不应向检察院提请批捕。多次与公安、检察承办人员当面沟通案情,反复陈述当事人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的核心观点。
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释放后,团队并未中断跟进工作,持续与办案单位保持对接,依托前期金额未达立案标准的核心辩点持续沟通,等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顺利推动公安机关出具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质证环节与办案机关观点
侦查机关举证意见
侦查机关提交现场查处记录、商标真伪鉴定报告、多名涉案人员讯问笔录、交易流水台账等全套证据材料,提出两名当事人实际参与团伙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客观实施商标侵权活动,团伙整体产生侵权获利,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继续推进完整刑事侦查流程。
辩护方质证与举证意见
我针对两名当事人分别分层发表质证意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核心提出两名当事人参与侵权周期短,单独核算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均未达到刑事立案门槛,从实体层面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基础;同时提交会见梳理形成的事实材料,结合二人初犯、归案主动坦白、主观恶性较低等从轻情节,配套两份专项法律文书,完整论证当事人无需持续羁押、不应继续开展刑事追诉,不存在逃跑、销毁证据的社会危险性。
检察机关核查观点
检察院工作人员完整审阅全部卷宗、我方提交的两套书面法律意见,认可两名当事人个人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整体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采纳我方不予批捕的辩护观点,同意对两名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判决结果
我方两名当事人均顺利完成取保候审办理,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二人不会留存任何刑事犯罪案底。本案其余团伙涉案人员由办案机关单独处置,最终处理结果和我方两名当事人存在明显区分。
案件总结
不少当事人家属都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就代表案件彻底了结,实际上只有公安机关出具正式撤案文书,才能彻底消除案底带来的各类长远影响。办理团伙商标类案件,首要步骤便是仔细核算涉案金额,如果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就是全案最核心的辩护抓手,搭配两份专项文书同步提交、取保释放后持续跟进沟通,才有机会同时实现取保、撤案双重结果,这也是我处理多起同类团伙案件沉淀下来的真实办案体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