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爱马仕假鞋案夫妻双双被捕,林智敏律师差异化辩护30天拿下取保
2026年4月,广州天河一家小型鞋厂因涉嫌假冒爱马仕商标被查,老板、老板娘和数名员工一夜之间全部被刑拘。家属找到我们的时候,夫妻俩同时关在看守所,孩子和老人在家没人照应,整个家已经乱了套。我们介入后,针对老板和老板娘分别制定了两套完全不同的辩护方案,30天内实现了夫妻双双取保。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J某某经营一家小型鞋类加工厂,主要做正品鞋和无标鞋的加工销售。2026年4月,因部分产品涉及爱马仕品牌标识,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查处。现场查获1200双带有爱马仕标识的鞋子,老板J某某、其妻H某某以及数名员工被刑事拘留。
经查,J某某的涉假行为从开始到被查获不足两个月。全部销量600余双鞋中,涉及爱马仕品牌的仅200余双,单价130元,远低于同类假鞋市场价。J某某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因母亲和岳母均患重病、家庭背负巨额医疗债务才走上这条路。其妻H某某是家庭主妇,偶尔到工厂做饭、打扫卫生,没参与过生产销售环节。夫妻俩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被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我们。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
第一,涉案人数多。老板、老板娘和数名员工被一并刑拘,沟通协调的难度比单个人大得多。
第二,金额怎么算存在争议。现场查了1200双,但真正卖出去的假鞋只有200多双。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到底该按哪个算,直接影响后续走向。
第三,夫妻俩的角色相差很大。J某某确实在经营这个厂,但H某某只是偶尔去做饭扫地,能不能构成犯罪是有争议的。
办案策略:
接手后我们马上安排了会见,通过几次沟通把两个人的情况摸清楚了。然后分别制定了两套完全不同的方案。
对J某某,核心打法是“情节轻微+实际没赚钱”。我们梳理了四个维度——时间不到两个月、假鞋只卖了200多双、没有主动推广、单价才130元。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做了一份成本核算:扣除原材料、人工、租金、退货损耗之后,实际违法所得算出来是负1300元。这份核算表递上去,比说一百句“他没赚到钱”都管用。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提交了初犯证明、家庭医疗债务说明、退赃退赔意愿书等材料,把情理法三个层面的东西都摆出来了。
对H某某,核心打法是“不构成犯罪”。逻辑分两层:客观上她只是偶尔去做饭扫地,没碰过生产销售;主观上她初中毕业、一直在家带孩子,对丈夫具体在做什么确实不知情。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这个罪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她根本没参与这些,够不上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做了备位方案——即便认为她有责任,也就是个跑腿帮忙的,作用极其有限,应该认定为从犯。
具体操作上,我们做了两份材料。一份是成本核算表,把每双鞋的原材料、人工、租金、损耗逐项拆开,算出来为什么是负的;另一份是角色对比材料,把两个人在工厂里负责什么、参与多深、知道多少摆在一起对比。两份材料各管各的,但合在一起把整个案子的逻辑讲清楚了。
质证环节与办案机关观点
办案机关举证: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收集的证据包括:现场查获的1200双带爱马仕标识的鞋子及品牌方鉴定报告;J某某的供述;H某某的供述;员工证言;销售记录和转账凭证。办案机关初步认为,J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H某某作为其妻子在工厂内活动,亦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辩护方举证和质证:
我们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两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进行了多次当面沟通。
针对J某某,我们强调四点:涉案时间短、数量少、定价低,社会危害性有限;成本核算后实际无获利;系初犯,因家庭医疗债务走错路,已退赃13万余元;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取保符合刑事政策。
针对H某某,我们强调:她只是偶尔做饭打扫,没参与核心环节;对丈夫的行为不知情;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客观要件;即便认定有责任,作用也极其轻微,系从犯,取保没有社会危险性。
办案机关观点:
办案机关收到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和两份附表后进行了审查,认为J某某情节相对轻微、已退赃、无社会危险性;H某某涉案事实不清。在刑事拘留第30天,公安机关对两人均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判决结果
我方两位当事人J某某和H某某均获得取保候审决定,在刑事拘留第30天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同案数名员工亦被取保候审。
案件总结
这个案子能30天取保,关键是两个当事人用了两套打法。老板和老板娘的角色完全不同,混在一起辩只会越辩越乱。对老板,我们把账算透了,成本核算表一摆,负1300元比任何口头辩解都有说服力;对老板娘,我们把事实讲清了,她就做个饭扫个地,跟生产销售不沾边,主观上也不知情。两份材料递上去,办案机关对两个人的定位就清晰多了。律师早介入、早把事实理清楚,才能争取到好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