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诈骗还是履约瑕疵?再审程序当中具备哪些无罪辩护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是民刑交叉争议较为突出的经济犯罪类型。实务中较容易出现的一种裁判偏差,是“客观归罪”:只要行为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瑕疵行为,就容易被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将民事履约瑕疵上升为刑事诈骗。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能只看行为外观,还必须同时具备“虚构合同行为”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两个核心要件。如果缺少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简单以刑事犯罪处理。
本案涉案金额为23万元,已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追诉标准。当事人此前经一审、二审均被作出有罪裁判,案件进入再审后,纠错难度较大。
一、案情介绍
本文已对案件信息作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当事人赵某系正规商事企业法定代表人,长期合法合规经营,无前科劣迹,个人及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当地为盘活低效闲置商业资产,对一处经营不善的商场资产组织公开招标转让,面向社会招募投资受让主体。赵某旗下企业参与公开竞标后,以458万元中标,并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取得案涉商场整体资产的受让资格及后续运营权利。
协议签订后,赵某分期支付转让款,累计付款接近119万元,能够体现其具备真实履约意愿和实际履约行为。项目推进过程中,因资产移交衔接不畅,各方对商场现有租户租金收取权限产生分歧,未能形成统一书面决议。彼时,商场职工协调小组已向入驻租户公示赵某的资产受让身份,明确后续租金由其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应租金收取委托书。
为回笼经营资金、补足流转款项,并继续履行高额资产转让合同,赵某出具了不实结清凭证,收取两名商户剩余租金合计23万余元。该行为后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不认可有罪结果,持续申诉,并在再审阶段争取无罪纠错。
二、案件难点
第一,赵某客观上存在伪造收条、虚构全款结清事实的行为,外观上具有一定合同诈骗特征,原审据此作出有罪认定,再审纠错阻力较大。
第二,实务中部分案件容易将履约过程中的手段瑕疵直接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辩护的接受度相对有限。
第三,案件历时较久,部分公示记录、沟通凭证留存不完整,有利证据固定存在难度。
第四,本案同时涉及资产转让、房屋租赁两层关联法律关系,民刑边界较为模糊。原审未充分区分民事履约纠纷与刑事犯罪,直接作出有罪认定。
三、辩护方策略
辩护方通过全面阅卷,逐份核对卷宗材料,避免原审将案件简单纳入单一刑事评价。辩护重点在于区分《资产转让协议》与《房屋租赁协议》两层法律关系,厘清案件前置民事履约基础。
完整梳理案件时间线,固定赵某中标受让、主动付款、配合交接等履约事实,排除逃匿、挥霍、转移资产、拒不履约等可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重点收集付款凭证、租户公示对接记录、协调小组授权材料等客观证据,证明赵某行为的底层商业逻辑:其出具不实凭证的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继续履行大额资产转让合同,而非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同时,检索各地高院、最高院同类再审改判案例,借助类案裁判尺度强化民刑区分的法理支撑。
结合刑法条文、实务规则与在案证据,撰写再审申请书及辩护意见,向再审法院系统说明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争取纠正原审客观归罪的裁判逻辑。
四、控辩双方主要争议
1. 公诉方举证与质证
原审公诉机关主要围绕赵某的客观瑕疵行为举证,提交伪造收条、租金转账流水、当事人供述、报案材料等证据,主张赵某在租赁合同履行阶段以虚构事实、伪造凭证方式收取租户租金23万元,符合合同诈骗罪行为特征,应依法定罪处罚。
但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看,控方举证体系存在明显不足:其重点在于外在欺诈行为,但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的证明不够充分;同时,对案件前置合法交易背景、当事人持续履约行为以及相对方是否遭受实际损失等事实关注不足,难以达到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 辩护方举证与质证
辩护方围绕民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从四个方面开展质证与举证:
其一,还原基础法律关系。通过中标文件、资产转让协议、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赵某具备合法受让资产、收取租金的权利外观,交易基础真实,不属于凭空虚构交易的诈骗行为。
其二,反向证明主观目的。通过大额履约付款记录、长期对接履职事实,证明赵某始终具有履约意愿。伪造收条的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继续履行资产转让合同,而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其三,审查实际损害结果。通过租户实际占有使用商铺的事实,证明本案未造成相对方实际财产损失,未实质侵害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法益。
其四,区分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结合实务裁判规则说明,单纯履约过程中的手段瑕疵、程序瑕疵,不能当然等同于刑事诈骗中的非法占有故意,不应直接以刑事犯罪追责。
五、法院观点与再审结果
再审法院强调,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应坚持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也是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重要边界,不能仅因履约过程中存在虚假或瑕疵行为,就直接认定构成刑事犯罪。
结合全案事实,法院认为:赵某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存在持续履约行为与履约意愿;案涉行为属于履约过程中的手段瑕疵,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未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原审判决未全面审查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客观归罪、法律适用错误问题。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有罪判决,改判赵某无罪。
六、案件总结
本案体现了民刑交叉经济犯罪辩护中的一个重要思路:辩护重点不应只停留在否认客观行为瑕疵,而应通过法条、证据和实务规则,穿透行为表象,还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交易背景。
不少生效有罪判决的问题,往往不在于客观行为完全不存在瑕疵,而在于将履约瑕疵机械上升为刑事诈骗。本案在历经一审、二审有罪判决后仍能实现再审改判无罪,关键在于区分资产转让与房屋租赁两层法律关系,固定真实交易基础与持续履约事实,并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展开针对性辩护。
对于合同诈骗类案件而言,厘清民事违约、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之间的边界,仍然是再审纠错和有效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核心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再审改判无罪 #非法占有目的
#民刑交叉纠纷 #经济犯罪辩护 #履约瑕疵无罪辩护
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经济犯罪、民刑交叉类刑事案件辩护,尤其关注合同诈骗罪、商事诈骗及经济纠纷衍生刑事犯罪等疑难案件,在再审纠错、案件申诉、证据瑕疵类案件方面具有较多实务经验。
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重点关注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注重区分民事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之间的法律边界。办案中强调以法条为基础、以类案实务为参照、以证据梳理为支撑,避免模板化辩护,针对案件事实差异制定具体辩护方案,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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