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辨析走私禁入货物犯罪定性划分共犯罪责,如何搭建降罚逻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且情节严重的,属于严重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秩序的刑事犯罪,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跨境违法犯罪类型,对应的法定量刑标准十分严苛。在司法实操中,通过海上未设海关监管区域偷运无检疫资质、来源不明的境外冻品案件,始终是控、辩、审三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行为定性、共同犯罪责任划分、刑罚裁量三大核心问题上。

 

本案属于特大跨境冻品走私团伙案件,涉案冻品总量接近180吨,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案件初始阶段,当事人面临极高的从重处罚风险。结合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惯例,该涉案规模的走私案件普遍会被从重惩处,常规辩护空间极度狭窄,案件辩护难度极高。

 

一、案件整体概况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本案系典型的海上非设关地团伙走私共同犯罪案件,涉案犯罪组织层级清晰、分工明确,搭建了标准化的走私作业流程,形成完整的跨境走私闭环,充分体现了当下走私犯罪组织化、链条化、规模化的典型特征。

 

经司法机关查实,自2022年起,本案多名核心涉案人员提前合谋策划,共同出资购置运输船舶,专门搭建海上走私运输通道。其中部分团伙成员承担购船资金、境外交货保证金等费用,其余成员负责对接境外货源、远程调度船舶航线、现场指挥靠泊卸货等核心工作。该犯罪团伙先后两次从公海毗邻水域绕开正规海关口岸,非法运输境外肉类冻品入境,全程刻意规避海关监管、逃避法定进出口检验检疫流程。

 

涉案入境冻品无正规境外生产备案资质,未取得我国官方进口准入许可,货物来源不明、食品安全隐患突出。本案最终查实扣押冻品净重179.55吨,货物分销后累计非法获利94万元人民币,结合涉案货物规模、非法获利金额及货物违规属性,已完全达到法定“情节严重”的走私犯罪追诉标准。

 

二、案件核心辩护难点剖析

相较于普通走私案件,本案作为大宗团伙冻品走私案,存在多重辩护阻力,也是同类重大走私案件普遍面临的司法痛点,具体集中为三大难点:

 

第一,案件量刑基数极高。本案冻品吨位、非法获利金额均达到加重处罚标准,叠加当前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走私、跨境违规走私的政策导向,法院对此类案件普遍存在重刑裁量倾向,想要下调量刑档位、争取从轻处罚的空间极小。

 

第二,涉案人员众多、责任界定模糊。本案共计13名被告人共同涉案、一并审理,案件人员结构、涉案流程极为复杂。司法实践中,此类团伙案件常出现统一追责的裁判惯性,容易忽视各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导致末端辅助人员与顶层组织策划者被同等追责,当事人极易被过重归责。

 

第三,案件初始罪名认定存在偏差。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全案提起公诉,而该罪名与本案实际适配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入罪标准、法定刑罚档位上存在本质区别。若未能及时纠正罪名定性错误,当事人将承担远超自身行为危害程度的畸重刑罚。

 

三、精准定制全维度辩护方案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启动精细化阅卷核查工作,全面梳理全案卷宗证据材料。通过逐一核验船舶航行记录、案发现场作业笔录、各被告人供述、资金结算凭证、货物称重清单等核心证据,精准锁定本案当事人张某的实际涉案角色:其仅为听从指令执行工作的劳务辅助人员,无任何入股资金、航线决策、人员调度等核心权限,据此从法律层面成功将当事人与团伙整体核心罪责切割分离。

 

同时,辩护团队完整梳理案件时间线,厘清各环节行为逻辑与因果关系,稳固当事人供述内容,充分挖掘其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有效规避庭审供述波动带来的不利风险。

 

在法律适用层面,团队深度检索走私类犯罪专项法律法规,精准援引《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法最高检走私案件司法解释、五部门海上跨境走私专项指导意见等权威规范。同时搜集整理本地同期、同规模、同类型的生效判例,形成逻辑严密、依据充分的书面辩护意见,从货物属性核心层面论证涉案冻品属于国家法定禁止进口货物,成功推动公诉机关更正此前的罪名适用错误。

 

案件办理全程,辩护人始终与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保持良性、专业的沟通对接,重点围绕共同犯罪中组织者、出资者、决策者与底层执行者的职责差异、作用大小展开专业论辩,严格坚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庭审中,聚焦当事人的涉案参与深度、主观恶性、实际犯罪作用展开针对性辩护,全力争取法院从轻裁量。

 

四、庭审质证对抗与法院裁判核心逻辑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冻品清查明细、资金流水记录、船舶航迹数据、现场查扣视频、同案被告人供述等全套证据,证实了团伙绕关走私无证冻品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结合本案巨大的涉案体量与非法获利,认定案件情节恶劣,坚持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全部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主张13名被告人分工配合、缺一不可,应当整体追责,未区分各人员的实际犯罪作用。

 

针对公诉方的指控,辩护团队采取精准化、差异化的质证策略,对涉案货物重量、走私次数、非法获利等客观事实无异议,将庭审核心攻防聚焦于罪名定性纠正个人罪责剥离两大关键。

辩护人当庭明确提出,涉案冻品无境外官方卫生证书、无我国检疫准入资质、来源无法核实,通过海上非设关渠道偷运入境,不属于可补缴税款合规化的普通贸易货物,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管制货物,公诉机关初始指控罪名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更正。

 

与此同时,通过比对全案卷宗细节,当庭证实当事人张某仅负责货物搬运、现场杂务等基础性劳务工作,全程未参与团伙密谋、资金筹备、航线调度、现场指挥等核心犯罪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极其轻微。团队同步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当事人悔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佐证当事人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远低于团伙主犯,完全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法院经全面审理、综合评议后,依法采纳辩护方核心辩护意见,形成权威裁判结论:其一,更正全案罪名定性,明确涉案无资质境外冻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将全案罪名变更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纠正公诉机关初始定罪偏差;其二,摒弃团伙案件“一刀切”追责模式,严格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发起作用、资金投入、岗位职责、参与深度划分共犯层级。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属于从犯,仅提供边缘性劳务辅助,无核心犯罪作用,结合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系初犯的情节,依法对其大幅从轻处罚。

 

五、最终判决结果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人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结果为全案13名被告人中的最轻刑罚。

 

本案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对团伙核心骨干拟定顶格量刑,主犯预期刑期超五年。而当事人通过律师团队的精准辩护,成功认定从犯身份,叠加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实现量刑档位大幅下调,在重大重罪案件中斩获极致轻判结果,辩护效果十分显著。

 

六、案件辩护实务总结

通过本案完整辩护流程可以看出,重大团伙走私案件的辩护核心,并非纠结于客观犯罪事实的有无,而是突破案件表象,精准攻克罪名定性争议、精细化切割团伙内部罪责、合法剥离当事人超额刑事责任。

 

多数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涉案人员,主观恶性低、实际危害小,具备天然的从宽处罚基础。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熟练运用走私专项法律规范、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搭建分层质证辩护体系,以此破解重刑威慑。精细化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就是打破团伙犯罪“集体追责”的固化思维,精准区分每一名涉案人员的实际犯罪作用,让刑罚裁量完全贴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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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15至20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走私罪;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业务: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卖淫类犯罪、职务侵占罪等。


    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著《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