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条化走私奶粉保健品案实现缓刑,重罪场景下分层辩护应当抓住哪些关键?
案件脱敏说明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所有办案机关名称、当事人具体身份标识均已做技术化处理,仅保留核心法律事实与辩护逻辑,确保案例参考价值的同时,严格保护案件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
案件基本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法定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依托进境快件、跨境电商渠道伪报贸易性质的网络化走私案件,往往涉案链条长、参与主体分散、共犯边界模糊,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本就十分有限,想要争取缓刑的难度更是远超普通刑事案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双线并行网络化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行为人同时通过进境快件、跨境电商保税两种渠道,虚构个人消费信息、伪报贸易性质,刻意规避海关一般贸易监管,逃避应缴税款。整个案件分为两个清晰的涉案阶段,犯罪事实完整,在案证据链条闭合。 2019年3月至2022年期间,案件主犯通过微信对接多名境外奶粉供货商,使用85套虚假个人收货信息,将大批量商用奶粉拆分伪装成个人邮寄进境物品,以快件形式走私入境。
本案当事人蒋某受他人安排,仅负责涉案货物的入境接收、仓储保管以及下游分发工作,该阶段经海关正式计核,偷逃应缴税额220余万元。 2020年起,主犯进一步升级走私模式,串通境内保税区合作企业,持续虚构个人消费者交易信息,利用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奶粉、保健品等货物走私入境后在国内市场销售牟利,该阶段偷逃应缴税额410余万元。全案累计偷逃税额超过630万元,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案件核心辩护难点
结合全案卷宗材料与庭审审理情况,本案存在三项突出的辩护难点,也是当前网络化走私案件普遍面临的司法实践痛点。
其一,涉案偷逃税额已经达到法定“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按照刑法规定基准量刑十分严苛,传统的辩护思路很难突破这类案件长期形成的实刑量刑惯性,同类案件中最终成功适用缓刑的判例数量极少。
其二,本案属于跨区域链条化共同犯罪,上下游参与主体相互分离,多层级分工协作特征明显,公诉机关通常会以全案总金额概括追究所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很容易忽视末端辅助人员的从属地位,不会主动对不同层级的参与者进行差异化罪责区分。
其三,本案同时覆盖快件走私、跨境电商保税走私两种模式,行为结构复杂,在案证据体量庞大,两种走私模式的法律定性、归责标准本身就存在差异,这也让主从犯认定、不同人员作用力区分的论证难度大幅提升。
全流程精细化辩护策略
针对上述难点,辩护团队制定了分层递进的完整辩护方案。
首先,开展全覆盖精细化阅卷,逐一核对海关计核文书、全程物流记录、微信沟通记录、货物流转凭证以及全部涉案人员的供述笔录,固定当事人仅参与收货、仓储、基础信息整理、货物分发的辅助性事实,从证据层面彻底排除当事人主导、策划、统筹整个走私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梳理完整的涉案时间线与全部行为细节,固定当事人主观认知程度较低、全程被动参与犯罪的核心事实,夯实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证据基础。同时严格依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走私案件的专项裁判规则,检索梳理全国范围内同类网络化走私的生效判例,形成专项类案检索报告,提炼出“链条化走私案件中,源头组织者、核心通关实施者与末端辅助人员应当适用罪责分离标准”的核心辩护观点。
最后,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持续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开展良性专业沟通,明确区分上游境外供货商、保税平台公司、案件主犯的核心主导行为,与本案当事人末端辅助行为的本质差异,有效抗辩“所有参与者都要对全案总金额承担全部责任”的指控逻辑,逐步推动司法机关认可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及减轻处罚情节,为后续缓刑适用打下坚实基础。
庭审质证与法院裁判观点
公诉机关庭审阶段举证详实完整,指控逻辑清晰。公诉方当庭出示了海关偷逃税额计核证明、货物全流程通关记录、线上交易沟通记录、各被告人供述、货物流转及资金流水等全套证据,完整证实了本案行为人通过虚构个人收货信息、拆分批量货物、伪报个人贸易性质的方式,规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结合全案63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主张各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对全案全部偷逃税额承担刑事责任,涉案情节特别严重,建议法院对全体被告人从严惩处,不认可共犯内部的层级化、差异化罪责划分。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举证,辩护团队开展了精准针对性的质证与举证工作。辩护方对本案走私事实、涉案金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结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共同犯罪从犯的明确规定,提出核心质证观点: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实际参与的环节、发挥的作用大小、主观过错程度区分罪责,不能单纯以全案总金额对所有参与者笼统归责。
通过对卷宗证据的逐一比对质证,明确证实本案当事人没有发起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参与走私模式的搭建、没有实施通关伪报的核心操作、没有参与走私利润的统筹分配,全程处于被动参与状态,完全依附主犯实施辅助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作用力极小。同时当庭提交类案裁判文书、当事人认罪认罚具结材料、如实供述笔录等材料,佐证当事人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性低,符合法定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充分采信了本案的质证意见与辩护观点,形成了贴合新型走私案件的规范裁判思路。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利用进境快件、跨境电商渠道伪报贸易性质的网络化走私犯罪,不能机械适用唯数额量刑标准,应当结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量犯罪链条搭建主体、核心法益侵害行为实施主体、各行为人分工占比、涉案数额权重等因素认定责任。本案走私体系、运作模式均由上游境外供货商、保税电商平台及主犯主导搭建,侵害海关监管秩序的核心通关伪报行为,均由上游主体实施。
被告蒋某作为国内末端参与者,仅实施次要、辅助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结合蒋某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大幅减轻处罚,最终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
蒋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法院审理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件办理总结
这类重罪案件的辩护重点,从来不是否定案件事实与涉案金额,而是依托刑法共同犯罪的明确规则,精准拆解整个犯罪的层级结构、区分不同人员的主次作用、剥离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超额罪责。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对新型链条走私案件的裁判正在愈发精细化,不再单一以涉案金额定罪量刑,末端被动参与人员的从犯情节具备充足的辩护空间。通过本案可以清晰看出,精准的法条适用、细致的全量证据梳理、贴合司法实务的判例支撑,是大额走私重罪案件实现降刑、适用缓刑的核心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