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暴力威胁抢劫罪,审查逮捕阶段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
在多人共同犯罪当中,当事人仅身处现场、少量分得财物,就有被认定为重罪共犯的风险。本案系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我们把握 37 天侦查黄金窗口期开展辩护,结合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规则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实现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处理效果,下文还原完整办案经过。
案情介绍
当事人 H 某案发时刚满 16 周岁。一次朋友聚会期间,其室友擅自使用 H 某的照片约见网友,计划借机向对方索取钱财。H 某当场对该牟利计划明确表示反对。后续同行的其他男性取出菜刀、铁棍,原本仅口头吓唬的行为直接升级为暴力胁迫,迫使被害人转出钱款。涉案资金流入 H 某的手机账户,其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分得部分钱款。之后办案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 H 某与其余多名涉案人员一并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我们介入时十分焦虑,抢劫罪属于重罪,家属希望律师能够厘清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尽量争取不被逮捕,获得较为有利的处理结果。接受委托时,案件处于侦查审查逮捕阶段。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
第一,外在客观证据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身处案发现场、手机接收涉案资金、事后分得钱款,存在被认定为抢劫共犯的风险;
第二,抢劫罪属于暴力重罪,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逮捕审查标准较为严格,争取不批捕本身存在不小难度;
第三,本案关键事实主要来源于当事人供述,同伙临时持械升级暴力属于实行过限,缺少现成书面证据予以佐证;
第四,审查逮捕办理周期短,律师可查阅的卷宗材料有限,辩护工作主要依靠会见沟通以及书面法律意见输出观点。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结合多轮会见梳理到的案件信息,我们没有将直接无罪作为唯一目标,优先把争取不批准逮捕确立为核心辩护方向,采用事实拆解式审查逮捕辩护思路。接案后第一时间开展多次看守所会见,细致梳理事件完整发展脉络,将整个事件拆解为策划、勒索、暴力升级三个阶段,固定当事人事前反对作案计划、事中尝试制止暴力行为、事后被动接收钱款的关键事实。受制于侦查阶段卷宗获取的客观条件,我们依托会见核实的事实,结合共同犯罪相关法律规则,辨析同伙实行过限行为的责任划分。
梳理当事人系未成年人、初犯、获利微薄、家庭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全部有利情节,起草《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边界、社会危险性多个层面分层阐述意见,向承办检察官完整传递辩护观点。同步收集家庭监护的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用以证实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监管条件,和办案机关开展专业沟通,为案件后续处理保留空间。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当事人言词笔录、资金流水等证据材料。侦查机关认为,当事人身处作案现场,涉案钱款流入其账户并且存在分赃行为,具有参与共同抢劫犯罪的嫌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可该部分客观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时指出案件尚有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辩护人对在案客观证据本身不持异议,主要围绕证据对应的法律评价发表意见。我方提出,当事人并不具备抢劫的主观故意,事前已经明确反对牟利计划;同伙拿出菜刀、铁棍实施暴力胁迫,属于超出事前预谋范围的实行过限行为,当事人还曾尝试制止该行为,被动分得少量赃款,不能据此反向推定其具有抢劫故意。同时结合当事人刚满 16 周岁、初犯、获利较少、家庭监护条件完备等情形,论证当事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观点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材料进行审查,采纳辩护方部分事实与法律意见。现有证据对于当事人是否具备抢劫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尚存疑问,结合其未成年人身份、情节轻重、家庭监护条件,认定 H 某某没有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交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判决结果
公安机关对 H 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以抢劫罪这一重罪提请批准逮捕,该罪法定起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主观认知、实行过限情形、未成年人身份、无社会危险性等多重因素后作出不批捕处理)
案件总结
结合本次办案经历,我的实务感受是处理重罪多人共同犯罪,不能被表面客观证据束缚思路。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时间紧张,要通过会见深挖案件细节,把定性争议和羁押必要性分开说理,才有机会帮助当事人拿到前置程序的有利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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