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污染环境罪当事人作刑民一体辩护,打破连带赔偿责任并争取缓刑
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时常出现刑事公诉叠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当事人除面临刑事量刑压力之外,还可能背负高额环境损害赔偿风险。本案当事人因委托他人处置油桶卷入危险废物相关的共同犯罪,我们采用刑民一体化辩护思路,刑事层面争取缓刑,民事部分抗辩连带责任,最终取得符合预期的处理结果,下文还原完整办案经过。
案情介绍
当事人 L 某为办理货场环保证明,明知受托方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依旧支付费用委托其处置货场内的油桶。受托人员伙同其他人将油桶转运后随意堆放,桶内有毒物质发生泄漏,引发实际环境污染损害。案涉含油废物经鉴定属于有毒危险废物,全案各项环境损失合计 128 万余元。当事人 L 某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后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之后,公诉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全部被告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委托我们介入处理,希望刑事上争取缓刑结果,民事层面规避无限连带赔偿带来的巨大风险。接受委托时,案件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
第一,本案生态损害涉案金额较高,属于污染环境犯罪后果较重的情形,争取缓刑存在现实阻力;
第二,刑民双重追责,公益诉讼诉求全体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当事人将承受不可预估的巨额经济风险;
第三,行为因果链条较长,当事人仅实施委托行为,污染泄漏是后续接收方违规处置造成,需要厘清不同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
第四,公益诉讼主要依托环境鉴定、评估报告定案,该类专业报告的质证抗辩存在较大难度。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结合完整阅卷以及多轮会见当事人梳理得到的案件信息,我们确立刑民一体化应诉思路:刑事方面着力论证当事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与实际作用,尽力争取缓刑;民事公益诉讼主攻侵权责任划分,抗辩连带责任。
接案后全面审阅刑事卷宗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套证据,通过多次会见完整还原全案行为链条,区分委托行为和后续堆放、泄漏行为的因果关系。刑事辩护维度,梳理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动赔付大部分环境损失等从轻情节,整理赔偿支付凭证、家庭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法庭。
民事部分针对鉴定报告资质、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开展质证,核心围绕各被告人不存在共同侵权意思联络展开论述,主张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责任。结合案卷证据撰写刑事辩护词与民事代理意见,庭审过程中完整发表辩护及代理观点,向法庭充分传递我方全部法律意见。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讯问笔录、危险废物鉴定评估报告、赔偿支付凭证等整套证据。公诉方认为,当事人明知对方无处置资质仍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全案生态损害数额巨大,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范畴内,多名被告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对 128 万余元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辩护人对证据本身真实性没有异议,针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刑事角度提出,当事人仅实施委托处置行为,并未参与转运、露天堆放、物料泄漏等直接造成污染扩大的行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付大部分损失,属于初犯偶犯,综合全案情节,有适用缓刑的空间。民事角度提出,各被告人之间缺少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应当结合各自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同时针对部分报告资质、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提出质证意见,请求法庭审慎考量相关诉请。
法院观点
法院结合全部案卷证据以及控辩双方意见综合审理。刑事层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认可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结合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等情节,对其作出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没有采纳公诉机关要求全部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认定各行为人应当按照自身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确定我方当事人承担 40% 赔偿份额,同时确认当事人已经超额支付的赔偿款项,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 L 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民事部分承担总赔偿数额 40% 的按份赔偿责任,已赔付的超出自身份额部分可向其余责任人追偿。(公诉机关考量本案生态损害数额巨大,存在对当事人判处实刑的可能,因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付大部分环境损失,法庭同时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最终作出从轻处理)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各自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剩余份额的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
办理这起刑民交叉的污染环境案件,我切身感受到辩护不能只聚焦刑事刑期。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带来的连带责任风险极易被忽略,刑事共犯并不等同于民事必然构成连带侵权,需要分开论证,才能兼顾当事人人身与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