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猜疑前同事监控自己的手机从而伤人,故意伤害罪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不少故意伤害案件的伤害后果清晰,定罪层面争议较小,辩护的发力点往往集中在量刑环节。本案当事人因内心猜忌引发冲突,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经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其作案时处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接受委托后,我们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层面,充分释放法定从宽情节的辩护价值,帮助当事人取得刑罚下调的处理结果,下文还原完整办案经过。
案情介绍
当事人 L 某主观猜忌前同事监控自己的手机,于是携带电击棍找到对方,双方随即爆发激烈冲突。冲突过程中,当事人多次使用电击棍击打、徒手殴打被害人,还实施持刀恐吓行为,之后被现场安保人员及时制止。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以后,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我们介入时心存疑惑,在伤害行为、伤情鉴定均已确凿的情况下,案件是否还有辩护空间。家属希望律师能够重视当事人特殊的精神状态,尽力为其争取更加轻缓的刑事处置。接受委托之际,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
第一,客观伤害事实完整,伤情鉴定结论明确,定罪几乎没有抗辩空间,辩护工作只能落脚量刑部分;
第二,仅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材料,并不能直接产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效果,需要把医学鉴定结论转化为司法实践可采纳的量刑说理;
第三,冲突诱因来自当事人自身病理性猜忌,不存在被害人过错这类常见的从轻量刑情节;
第四,当事人使用电击棍、存在持刀恐吓行为,具备可从重评价的情节,增加了争取从宽处理的辩护阻力。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结合多轮会见沟通以及后续阅卷梳理的全部卷宗材料,我们放弃无罪辩护思路,将全部辩护资源投向量刑辩护,最大限度发挥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法定情节的辩护价值。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多轮看守所会见,完整复盘冲突发生的前因后果,核实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掌握其辨认、控制能力受损的具体表现。阅卷环节重点研读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梳理精神障碍、认知受损和涉案暴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联。
侦查阶段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围绕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件特殊诱因、当事人无前科等情形与办案单位开展沟通,提前输出我方辩护观点。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将医学鉴定结论转化为法律层面的量刑论述,阐释辨认控制能力减弱所对应的法律可责性降低。
庭审过程中,把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作为核心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具备赔偿意愿等酌定从宽情节;同时客观看待持工具、持刀恐吓等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提出刑罚应当匹配被告人实际刑事责任水平,恳请法庭予以从宽考量。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方当庭出示伤情鉴定报告、作案工具、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全套证据,用以证实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方提出,当事人使用电击棍并且实施持刀恐吓,行为手段危险性较高,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结合全案情况给出一年半以上的量刑建议;对精神病鉴定文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情节仅可酌情予以考量。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辩护人对定罪相关的基础证据不持异议,主要围绕量刑事实发表质证意见。我方出示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结合《刑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提出意见:鉴定显示当事人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暴力行为和病理性猜忌存在直接关联,辨认、控制能力已经受损。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坦白认罪、存在赔偿意愿等情形,请求法庭充分适用法定从宽规则,依据刑罚个别化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判处。
法院观点
经法庭审理查明,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合法有效,被告人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同时综合考量坦白、认罪悔罪、初犯等酌定从宽情节,也对持械、持刀恐吓的从重情节作出评价,综合权衡全案各项因素,采纳辩护人主要的量刑辩护意见,作出从轻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 L 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公诉机关原本给出一年半以上的量刑建议,法院综合考量其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坦白认罪悔罪、初犯等从宽情节后予以从轻判处)
案件总结
遇到证据扎实的人身伤害案件,不宜一味执着于无罪辩护。结合本案办案体会,即便取得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也不会自动达成轻判效果。律师需要完成医学鉴定到法律说理的转化,才能把鉴定意见切实转化成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