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向未成年人贩毒,为贩卖毒品罪案当事人开展罪轻辩护获从轻处理


贩卖毒品案件一旦存在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量刑辩护的难度会明显上升,从轻处罚的空间会受到压缩。本案当事人涉嫌大麻贩卖,案件同时存在法定从重情节以及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我们立足于卷宗全部在案证据,充分梳理论证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事实,促使法庭采纳绝大部分罪轻辩护意见,帮助当事人取得从轻处理结果,下文复盘本案完整办理过程。

 

案情介绍

我方当事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现场抓获。当事人先后实施两笔大麻交易,其中一笔交易对象为未成年人。交易完成后办案人员当场将当事人人赃并获,还从其身上查获准备用于对外贩卖的大麻。涉案大麻净重合计 6.89 克,经检验均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当事人归案后先被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家属委托我们介入辩护,希望能够充分挖掘案件有利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

第一,本案具备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客观压缩了从轻量刑的辩护空间;

第二,抓获现场从当事人身上查获的毒品,依法计入贩卖毒品数量,涉案毒品总量已经固定;

第三,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诉机关已经出具明确量刑建议,想要进一步争取更轻量刑存在现实阻力;

第四,案件从重、从轻情节相互对冲,需要精细化的法律说理,才能够推动法庭充分考量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开展多轮看守所会见,细致核实案件全部行为细节,向当事人释明认罪认罚制度对应的法律后果,巩固当事人认罪悔罪的主观态度。同时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核对毒品数量、交易经过、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锁定当事人具备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事实,确定罪轻辩护的应诉方向。

 

办案过程运用轻重情节分层抗辩辩护方法:不回避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这一法定从重情节,不开展脱离案件事实的无效抗辩,将辩护重心放在充分释放各项从轻情节的法律价值。检索同类生效裁判案例,结合本案毒品种类、毒品数量梳理完整辩护逻辑,起草书面罪轻辩护意见,完整呈现全部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事实。庭审阶段围绕量刑要点发表辩护意见,阐释当事人主观悔罪等从轻要素。同时如实向当事人及家属说明案件的裁判现实,做好量刑预期沟通,在现有证据框架之内尽力争取从轻处理。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抓获经过、毒品检验鉴定文书、交易相关材料、讯问笔录等全套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先后两次贩卖大麻,其中一宗交易对象为未成年人,涉案毒品累计 6.89 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提出九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提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础案件事实、罪名没有异议,重点围绕量刑开展罪轻辩护。我方提出,当事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当事人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本案涉案毒品为大麻,结合在案证据,涉案毒品数量有限,恳请法庭综合上述多项从轻情节,对当事人作出宽缓处理。

 

法院观点

法院结合全部案卷材料、在案证据以及控辩双方意见综合审理。法庭确认本案贩卖毒品罪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采纳辩护人绝大部分罪轻辩护意见,认可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量刑情节,并据此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法庭考量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法定从重情节,结合全案罪责,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涉案毒品以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总结

案件存在法定从重情节时,律师的工作价值,就是把每一项有利事实充分挖掘、完整说理。即便难以实现更加宽缓的处理结果,也能够帮助当事人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争取相对有利的处置。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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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15至20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走私罪;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业务: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卖淫类犯罪、职务侵占罪等。


    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著《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