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代理涉案金额超1亿元配资案,为配资代理商当事人剥离责任认定从犯,最终获缓刑
在场外配资类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流水突破亿元往往对应五年以上的量刑基准,辩护空间受到一定限制。近期,团队办理的一起涉及证券配资的非法经营案,当事人D某作为平台代理商,面临较大的羁押风险。通过精准锁定其从犯地位,结合分类分层罪责审查的审判思路对涉案数额进行精细化辩护,最终在审判阶段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结果。现将这一辩护思路复盘如下。
案情介绍
平台实际控制人T某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私自购买并搭建了场外配资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资金的杠杆配资服务,涉案总流水逾1亿元。D某系该平台的二级代理商,主要负责通过网络渠道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引导客户在平台内注入资金进行交易。经查,D某名下发展的客户交易流水累计达数千万元,其个人从中获利约10万元。案发后,T某与D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D某在被羁押数月后,其家属委托团队介入,期望能为D某争取取保候审并最终适用缓刑。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
定性无异议下的量刑压力。场外配资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已成司法共识,但D某名下关联的客户交易流水巨大,形式上已触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位,法定刑基准在五年以上,缓刑适用的门槛较高。
主从犯界定的模糊性。虽然D某系代理商,但办案机关可能将其视为共同犯罪的积极参与者,若无法剥离其与管理后台、资金池、风控系统的关联,从犯辩护难以落地。
羁押必要性的否定预设。D某已被批捕,意味着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在涉案金额巨大的背景下,打破“构罪即押”的惯性思维难度较大。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会见D某,核实其在平台中的具体权限:确认其仅持有推广账号,无法接触后台数据、无法操控资金进出、不参与平台技术维护。基于此,确立了“弱化作用、核减基数、情节补强”的辩护思路。
首先,紧扣分类分层罪责审查原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上海一中院等权威裁判观点,主张对处于不同环节的参与人员分类处理。D某仅负责终端推广,属于典型的帮助犯,依法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认定为从犯,请求减轻处罚。
其次,精准主张数额认定口径。针对涉案流水,团队提出应参照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导向,对代理商以其实际获取的违法所得(10万元)或其直接经手的客户保证金入金额为限认定非法经营数额,而非简单累加平台总流水或客户交易总额。最高检在2025年12月公布的470亿场外配资案中,即明确将投资者投入的保证金金额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这一导向为代理商的数额辩护提供了重要参照。
再次,全力推动退赃与认罪认罚。引导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0万元,并积极促成认罪认罚具结。最后,在审判阶段提交系统性辩护意见,重点论证D某的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并通过类案检索报告(如北京顺义法院2024年判决的陈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部分从犯适用缓刑)强化法官的内心确信。通过全流程的沟通,逐步消解了承办人员对数额与危险性的顾虑。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方主要出示了平台服务器数据、银行流水、鉴定意见以及D某的供述,拟证明D某明知平台无资质,仍协助进行场外配资活动,其名下关联的客户交易流水巨大,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方认为,D某虽未直接参与平台建设,但其推广行为是平台得以运营的重要环节,且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标准,建议法庭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区间量刑,不宜适用缓刑。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针对公诉方的举证,提出如下质证意见:首先,对数额认定提出异议,指出D某仅系代理商,其刑事责任应限于其实际参与的推广行为及对应的违法所得,不应为平台的整体流水承担全部责任;主张参照最高检近期同类案例的导向,以其实际获利或经手保证金核定数额,而非简单套用总交易流水。其次,重点论证D某的从犯地位,指出其未参与平台搭建、资金池管理及风控决策,仅领取固定比例的佣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再次,提交全额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强调D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此外,当庭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印证在类似涉案金额下,对末端代理商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检察机关及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D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方关于从犯的意见,认定D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涉案数额,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导向,未简单套用平台总流水,而是综合其实际获利及参与程度予以判定。综合考虑D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以及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据此,依法判处D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没收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D某在被羁押数月后,经审判获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未实际执行监禁刑,重获人身自由。本案系缓刑判决,D某需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否则面临撤销缓刑的风险。
【案件总结】
这案子最大的感触是“抓大放小”。面对上亿的流水,如果死磕定性,胜算渺茫;不如在定性无异议的前提下,把精力花在“分层”和“核减”上。特别是场外配资案,一定要把代理商和实控人的责任切开,再把“交易流水”和“违法所得”的口径厘清。当前的司法导向越来越看重实际获利、地位作用和罪责刑相适应,在从犯地位得到认定且退赃工作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亿元规模案件下仍存在争取缓刑的空间。
团队在这类案件中逐渐沉淀出“分层罪责审查—从犯地位固定—数额口径争辩—退赃认罪认罚—缓刑条件论证”五步工作法:第一步依据上海一中院分类分层审查思路,把代理商与实控人责任剥离;第二步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以“未参与平台搭建、仅领取佣金”等客观事实坐实从犯;第三步参照最高检保证金认定导向,争取以实际获利或经手保证金核定数额;第四步用全额退赃与认罪认罚筑牢从宽基础;第五步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用社区矫正评估等材料论证缓刑适用条件。当然,每个案子情况不同,这套方法需结合个案证据基础灵活运用,不能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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