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目连续串通投标,涉案当事人怎么做缓刑辩护?
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刑事风险现状
在当前工程建设行业中,串通投标早已成为高发的刑事风险点。不少建筑行业从业者仍将围标、串标视作行业内的“默认潜规则”,通过邀约多家企业陪标、统一管控投标报价、互相垫付投标保证金等方式操纵中标结果,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严重侵害了招标方与其他合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稍有不慎就会触碰刑事红线。
案件基本情况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这是一起多名自然人、多家涉案单位共同参与的串通投标刑事案件,涉及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覆盖产业园建设、特色小镇打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多个领域,涉案总金额超过千万元,已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核心组织者为范某,他是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程主导策划了多起串通投标行为,负责统筹联络所有参与围标的企业、统一敲定各家的投标报价、协调垫付投标保证金并办理相关银行保函,是整个团伙的核心牵头人。
当事人谷某,是另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三家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案件中先后参与了两起串通投标行为:先是受范某邀约,参与某产业园建设项目的陪标活动;之后又主导了某特色小镇项目的串通投标,自行联络多家公司参与陪标并统一操控报价,两起行为累计非法获利20万余元,其中包含特色小镇项目中标后转包所得的管理费,以及陪标项目中获取的好处费。
团伙内其余成员分工清晰:范某除了主导多起串通投标的组织工作之外,本人也多次参与陪标,累计非法获利十余万元;翁某作为某建设集团的相关工作人员,仅参与一次陪标行为,非法获利5千元;荆某作为某路桥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样仅参与一次陪标行为,非法获利5千元;另有三家涉案被告单位,均以企业名义参与串通投标,各自获取了对应的违法所得。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谷某主动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且足额缴纳了罚金。辩护工作全程结合《刑法》相关规定与本地办案实务要点,全面梳理全案事实,重点围绕谷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与核心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了缓刑的诉求。
案件办理核心难点
本案作为多人多单位参与的团伙型串通投标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主要面临三大核心难点:
第一,涉案主体数量多、涉及事实繁杂,当事人谷某作为特色小镇项目串通投标的组织者之一,被公诉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被判处实刑的风险较高;
第二,谷某先后参与两起串通投标行为,在不同项目中分别扮演了组织者和陪标者的双重角色,需要精准区分其在不同环节中起到的实际作用,才能为从轻处罚找到扎实的实务依据;
第三,辩护过程中需要重点论证自首、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采信标准,同时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严格贴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为缓刑的适用搭建完整的证据与法律支撑体系。
针对性辩护推进路径
针对上述案件难点,辩护工作围绕核心有利情节制定了精准的推进方案:
第一,全面细致核查谷某主导特色小镇项目串通投标的决策过程、联络参与单位的具体细节,以及他参与产业园项目陪标时的被动从属地位,客观梳理其主观恶性程度,为从犯的认定夯实事实基础;同时全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核对其作为项目组织者是否存在胁迫他人参与围标、是否独立主导报价核心决策等关键细节,同步核实其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两起涉案事实的完整过程,固定自首相关的全部证据,完全贴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认定的实务裁判标准。
第二,主动与公诉机关开展常态化沟通,重点阐明谷某在陪标项目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的从犯地位,以及其主导的特色小镇项目并未给招标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所有获利已全部退缴的核心情节,提交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推动优化量刑建议;同时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强化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同步收集谷某无犯罪前科、全程积极配合调查、所在社区明确同意接收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贴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为缓刑的适用构建完整的实务支撑。
辩护全程重点挖掘“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陪标环节属于从犯”“全额退赃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三大核心有利情节,精准回应其作为项目核心参与人员的辩护难点,结合法律条文与本地办案实务经验,为推动缓刑判决落地提供了关键支撑。
法院审理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谷某作为涉案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参与串通投标行为,实际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针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意见,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核心辩护观点:认定谷某在产业园陪标项目中仅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认可其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结合谷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且属于初犯、偶犯,不存在再犯罪的现实危险,其居住地所在社区也明确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法院最终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采纳了辩护方提出的量刑意见,作出了完全符合当事人预期的判决。
最终判决结果
本案当事人谷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完毕)。
案件办理启示
本案最终实现缓刑的理想结果,核心在于辩护过程中精准把握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完全立足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本地办案实务经验,制定出针对性极强的辩护策略,同时持续主动与办案机关开展良性沟通,最大化推动辩护意见被采信。在串通投标类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既要重视全案事实的细致梳理,更要聚焦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深度挖掘与严谨论证,同步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案件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