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厘清“缝标”与“制假”,假冒注册商标案取保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批捕往往被视为“黄金救援期”的终结,但这并不代表辩护空间的消失。近期,团队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当事人Z某在被批准逮捕后面临较大的羁押压力。通过深入剖析行为本质,将定性由“假冒注册商标罪”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引导,并结合法释〔2025〕5号司法解释对涉案金额进行精细化核减,最终在审查起诉前夕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将这一“捕后突围”的辩护思路复盘如下。
【案情介绍】
当事人Z某系珠三角地区从事服装加工的个体经营者。2024年初,Z某承接了一批国外订单,根据客户需求,在其加工完成的成衣上进行钉珠、绣花、钉钻等后整理工序。经查,该批成衣中有一部分在出厂前被客户要求缝制了假冒知名品牌运动服的领标和吊牌。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了大量带有假冒标识的成品及辅料,并根据电商平台流水数据,初步认定涉案金额较大。Z某被刑拘后,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其家属在批捕后委托团队介入,期望能为Z某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
定性认定严苛。办案机关初期倾向于认定Z某实施了“车领标和吊牌”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构成要件,量刑预期较高。
批捕后辩护阻力大。当事人已被执行逮捕,意味着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此时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需提出新的有力证据或事实依据,旨在消解办案机关的既有预判。
金额核减复杂。涉案流水中,混杂了合法加工费、未售库存货值以及少量Z某自行缝制标识的订单,如何剔除无关金额、精准适用2025年新司法解释的核减规则,是降低量刑档位的关键。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调取卷宗,重点核实Z某在加工环节的具体动作。发现Z某的核心工艺在于钉珠绣花,涉及缝制标识的订单仅占极小比例(约7000元),且该部分标识由客户提供,Z某未实施印制商标的本源行为。基于此,制定了“定性降维、金额重构、情节补强”的三步策略。
依据法释〔2025〕5号司法解释,团队主张:Z某的行为本质是加工后销售,而非假冒,应将定性调整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依据第二十八条,从流水中扣除原材料购进价款、合法加工费及未销售货值,仅以实际获利计算违法所得。此外,团队积极引导Z某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提交了Z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无串供风险的证明材料。
在向检察机关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中,重点论证了三点:一是定性存在争议,Z某核心工艺系钉珠绣花劳务,仅极少订单涉及缝制标识,且该标识由客户提供,未实施“商标使用”的本源行为,全案更宜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是金额存疑,依据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应扣除原材料及购进价款,实际获利远未达到升档标准;三是依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八条,Z某已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固定,对其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通过多次当面沟通,逐步消解了承办人员对案件定性和社会危险性的疑虑。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方主要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流水,拟证明Z某加工并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涉案金额较大,且其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方认为,Z某虽未生产服装本体,但缝制领标和吊牌的行为使假冒商品具备了进入流通领域的完整性,且涉案金额已达到较高的量刑标准,加之其已被批捕,不宜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针对公诉方的举证,提出如下质证意见:首先,对定性提出异议,指出Z某的核心行为是提供钉珠绣花劳务,仅极少数订单涉及缝制标识,且该标识由客户提供,Z某未实施“商标使用”的本源行为,全案应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次,依据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主张扣除购进价款、合法加工费及未销售部分的货值,仅以实际获利计算违法所得,且未遂部分应从轻处罚;再次,提交全额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家庭困难证明,强调Z某系初犯、偶犯,且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固定,对其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此外,还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论证在类似情节下,对当事人采取非羁押措施符合司法实践。
【检察机关观点】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虽然Z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基本清楚,但鉴于辩护方提出的定性异议及金额核减意见具有一定合理性,且Z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家庭特殊情况,结合《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相关精神,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公安机关随即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
Z某在被逮捕两个月后,经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决定,重获人身自由。
【案件总结】
这案子最大的感触是“捕后不放弃”。很多人觉得批捕了就没戏了,其实不然。新司法解释出来后,金额认定的口径变了,以前看流水,现在看“违法所得”和“销售金额”两头。只要能把金额核减到位,把定性辨析清楚,再配上退赃认罚的态度,捕后取保仍具备争取空间。
团队在这类案件中逐渐沉淀出“定性校正—数额双轴核减—情节证据补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四步工作法:第一步把“加工劳务”和“商标使用”剥离开,争取罪名降维;第二步依据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扣除购进价款等直接成本;第三步用退赃、谅解、家庭困难等材料筑牢“无社会危险性”的事实基础;第四步在批捕后依《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主动申请,把辩护增量送到承办人案头。当然,每个案子情况不同,这套方法也得灵活运用,不能生搬硬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