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入43人特大诈骗团伙只是末端参与者?林智敏律师解析团伙诈骗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案情简介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6〕78 号案件,是一起43人的特大电商红包套现团伙诈骗罪案件。当事人 H 某某被他人拉进微信群,按照群内指引参与电商红包套现操作,在商家不发货的情况下确认收货,以此套取平台红包并获取少量分成,本人并未参与平台骗局的策划搭建,只是按照群内指令操作获取少量分成,涉案金额一万两千余元。案发之后 H 某某被刑事拘留,被纳入特大团伙诈骗案件一并处理。执业于广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林智敏律师作为 H 某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本案,本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过全流程辩护,检察机关最终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该处理意味着人民法院未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 H 某某无刑事犯罪前科,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需承担刑事处罚;但检察机关会留存相应办案档案。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部分个人隐私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



团伙诈骗案件中末端参与者常见的司法困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办理涉众团伙诈骗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以及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共同犯罪中地位次要、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司法机关可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考量是否作出从宽处理。
很多家属遇到家人卷入特大团伙诈骗案件,内心十分焦虑,担心即便只是底层小角色,也会被一并判刑、留下犯罪前科。在多人特大团伙诈骗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通常采取全链条打击的办案思路,处于犯罪链条末端的普通参与者会面临几类现实困境:
第一,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卷宗体量庞大,末端人员自身的从轻情节容易被海量案卷材料所淹没;
第二,即便行为人仅听从上层人员指令参与、获利微薄、主观认知存在局限,但只要客观实施涉案行为,依然会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一旦涉案金额达到诈骗罪 “数额较大” 入罪标准,想要从特大团伙案件中将当事人单独甄别出来、争取不起诉,辩护工作会存在不小难度。
结合案件办案经历,特大团伙诈骗办理实务中经常遇到现实难题:
1. 当事人属于末端执行者,仅执行微信群下达的操作指令,未参与模式策划、人员招揽,但是外在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表现;
2. 涉案金额已经达到诈骗罪入罪门槛,仅从金额维度已经满足刑事追责条件;
3. 全案重点打击组织者、骨干人员,底层参与者的个体情节容易被办案机关忽视;
4. 当事人客观上实施涉案行为,完全无罪辩护的空间有限,如果盲目坚持无罪辩护,有可能错失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带来的从宽处理机会。
不少当事人家属会产生疑问:被裹挟参与团伙诈骗,底层参与者是否必然会被判刑。从司法实务来看,并非参与团伙诈骗就一定要起诉判刑,司法机关会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获利多少、退赔谅解、认罪悔罪等全部情节综合评判。
团伙诈骗末端参与者辩护核心审查要点
面对特大团伙诈骗案件,辩护工作不能仅局限于当事人有没有实施行为,需要重点核查以下关键事实,这也是争取酌定不起诉的事实基础:
第一,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地位,判断是否属于受诱导、受指挥的末端执行者,有无参与策划分工、发展下线;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区分是事前明知属于违法犯罪,还是后期才意识到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第三,区分全案涉案总金额与行为人个人实际获利金额;
第四,是否具备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落到本案,当事人 H 某某属于团伙最末端参与人员,没有参与红包套现模式的策划搭建,仅按照群内指令完成下单、确认收货等操作;属于初犯偶犯,对于该新型网络行为的法律边界认知不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家属在侦查阶段完成全额退赔并且取得被害平台谅解。辩护律师基于上述全部事实,向检察机关论证本案符合 “犯罪情节轻微” 酌定不起诉的考量条件。
特大团伙诈骗罪末端参与者分阶段辩护策略
很多家属存在认知误区:身处大团伙案件,本人只是小角色,等待办案机关自行区分责任即可。但在涉众特大诈骗案件中,如果辩护方不主动梳理、提交对应证据与法律意见,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很容易被忽略。
针对团伙诈骗末端参与者,辩护律师需要分阶段主动开展工作:
1、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固定关于主观认知、参与程度、实际获利的关键陈述;指导家属开展退赔协商,争取被害人出具谅解材料;结合初犯偶犯、参与情节轻微等理由申请取保候审,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打下基础;
2、审查起诉阶段: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提炼案卷内能够证明当事人处于次要、末端地位的证据并整理成册;辩护意见需要将本案当事人与主犯、骨干人员作出区分对比,凸显其在共同犯罪当中的次要从属地位,不能提交笼统泛化的辩护意见;
3、遭遇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延长:不能被动等待程序流转,需要在每一个程序节点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持续提交补充意见,避免当事人的辩护观点被庞大卷宗所淹没;
4、辩护策略取舍:客观评估全案证据,如果完全无罪辩护现实空间有限,不宜强行坚持无罪辩护,可以将争取酌定不起诉、避免留下犯罪前科作为核心辩护目标。
风险提示:不起诉有着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并非只要属于团伙底层人员就一定能够拿到不起诉结果,需要结合涉案金额、主观明知程度、实际参与行为、退赔谅解情况等全部案卷证据综合判断,本案办案思路不能直接照搬复制到其他案件。
案件总结
特大团伙诈骗罪案件当中,有一部分普通当事人属于被诱导、被裹挟进入犯罪链条,仅作为末端执行者参与,主观恶性较小、实际获利有限。但在涉众案件全链条打击的办案背景之下,如果缺少专业辩护介入,该类人员存在被一并移送起诉的风险。
针对该类当事人,辩护的核心不是否认客观已经发生的行为,而是充分挖掘地位次要、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退赔谅解等各类从轻情节,结合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向检察机关论证犯罪情节轻微,争取酌定不起诉,以此实现避免留下犯罪前科的处理结果。
需要提示,每个案件证据、案情细节均不相同,本案办案思路不能直接复制套用至其他同类案件。


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诈骗罪类刑事案件辩护业务,熟悉广州及周边地区涉众、团伙型诈骗刑事案件全流程办案实务,擅长处理特大团伙诈骗案件中末端参与者的辩护工作,能够结合当事人的参与地位、主观认知、退赔谅解等案件情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人身权益以及避免留下犯罪前科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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