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走私冻品188吨偷逃税款266万 林智敏律师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获减轻处罚
这是一起发生在东莞周边水域、涉案冻品高达188148千克、案值人民币615万余元、涉嫌偷逃税款266万余元的重大走私案件。当事人被指控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项罪名,面临数罪并罚。
本案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林智敏律师团队办理,林智敏律师主办、张建航律师协办,作为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发回重审后的辩护工作。对于正在寻找东莞擅长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律师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起案件的辩护思路或许能提供一些参考。最终,当事人在“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罪并罚的法定刑以下仅被判四年两个月。


这起东莞走私冻品案件,是林智敏律师在东莞地区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的一个典型缩影。本文以实务复盘视角,梳理这起东莞走私冻品案件的辩护过程与办案感悟。
一、案情介绍
2020年1月,三名福建籍船员经中介介绍,从福建来到广东东莞,受雇于一名身份不明的“老板”,驾驶一艘挂牌铁船前往香港机场附近水域偷运冻品。船上另有“Y船长”负责开船联络,一艘快艇随航接应。装载冻品后返航至东莞虎门港对开水域时被海关缉私部门当场查获,“Y船长”跳上快艇逃跑,三名船员被抓获。
经鉴定,涉案冻品共计188148千克,包括来自疫区波兰的冻猪手、冻猪肚等37270千克,来自美国、澳大利亚等非疫区的冻鸡爪、冻羊肚等72320千克,以及无法判断是否来源于疫区的冻品115828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案值人民币6151378.80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665839.19元。
三名被告人均为受雇船员,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三人为从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案经原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林智敏律师与张建航律师在发回重审阶段担任L某某的辩护人。发回重审意味着原有证据体系和指控逻辑需要重新审视,辩护工作实际上是在新一轮审判中从头展开,这对律师的阅卷深度和庭审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核心争议有三:
一是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运输的是走私冻品;
二是侦查程序是否存在违法、相关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三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幅度。
林智敏律师与张建航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阅卷,发现三名被告人均有跑船经验,且供述中均提到上船前被收走手机、有快艇随航接应、未办理任何海关边检手续等细节。这些客观事实对“不知情”的辩解极为不利。辩护策略上,两位律师没有硬打“完全不知情”,而是将重点放在主观明知的程度与范围上——被告人知道运输的是冻品,但不知道部分冻品来自疫区,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主观故意应严格审查。
同时,针对侦查机关讯问笔录无经办民警签名、辨认程序无见证人、检查搜查时被告人不在场等程序问题,提出证据合法性异议,力求排除部分证据。此外,强调被告人仅负责做饭打杂,地位极低、作用极小,且冻品全部被扣押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有限,结合认罪态度争取最大幅度减轻处罚。对海关核定证明书中的计税依据,辩护人也逐项进行了审查,虽然本案税额核定未被推翻,但这一审查动作本身为量刑阶段争取从犯减轻处罚提供了支撑。
三、质证与各方观点
公诉机关质证意见
公诉机关出示了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核定证明书、手机取证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及未经申报的冻品入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我方)辩护观点:
林智敏律师提出被告人L某某事前只知道要去试航,不知道要运货,更不知道运输冻品,主观上没有走私犯罪故意;其在运送过程中仅负责做饭、打扫卫生、打杂,地位较低、作用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侦查机关笔录无经办民警签名、讯问过程无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程序无见证人、检查搜查时被告人不在场,相关证据应依法排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均有跑船、担任船员或水手的工作经验,也承认事前知道此次运输没有任何相关手续,是有问题的。被告人W某、L某某供述,三人在入住酒店后有一名男子来房间谈跑船的事,说没有跑工程船的活,只有跑冻品的船。可见三人系明知他人从事走私冻肉犯罪行为仍受雇参与,至于对部分冻品来自境外疫区是否知情,不影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认定。关于证据合法性,法院认为笔录经办人员及被告人均已签名确认,检查搜查时三被告人全程在场,一般案件是否录音录像由侦查机关决定,未录像不属于程序违法,相关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三人均受雇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我方当事人L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五、案件总结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走私冻品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辩护的核心战场。当事人说“不知道”,但客观行为会说话——有没有跑船经验、上船前有没有被收手机、有没有快艇随航、有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这些细节法官都会综合判断。作为辩护律师,不能只停留在当事人自己的辩解上,而要全面审视全案证据,找到真正有力的辩点。
本案中,程序辩护虽然未能完全推翻证据,但通过提出证据合法性异议,促使法庭对证据采信更加审慎。量刑辩护则紧扣“从犯”“作用极小”“冻品未流入市场”等情节,最终在法定刑以下争取到减轻处罚。对于东莞地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当事人和家属,林智敏律师的办案思路是:不纠缠当事人是否“完全不知情”,而是从主观明知的程度、证据合法性、从犯地位三个层面构建辩护体系,争取在法定刑以下获得减轻处罚。
六、同类案件高频问答
问:家人因为走私冻品被抓了,说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个罪名,会不会判很重?
律师回答:这两个罪名数罪并罚,确实面临较重刑罚。但具体量刑要看偷逃税额、冻品数量、是否来自疫区、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如果当事人只是受雇的船员、司机、搬运工,起辅助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从犯结合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有很大空间争取减轻处罚。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全面梳理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
问:当事人说不知道运输的是冻品,这种辩解有用吗?
律师回答:单纯说“不知道”很难被采纳。法院会综合当事人的年龄、经历、职业背景、上船方式、报酬情况、有无合法手续、有无异常安排等客观事实判断其主观明知。如果有跑船经验、被收手机、有快艇随航接应、未办理海关边检手续,法院通常会认定其明知运输的是走私货物。辩护重点应放在“明知的程度和范围”上,比如是否知道部分冻品来自疫区,这直接影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认定。
问:走私案件请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好?
律师回答:越早越好。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提出不起诉或轻罪意见;审判阶段可以全面质证、发表辩护意见。走私案件涉及大量专业鉴定报告、海关核定证明书、电子数据等证据,律师尽早介入才能充分准备。本案中,林智敏律师与张建航律师在发回重审阶段介入,通过全面阅卷和证据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减轻处罚的结果。如果你或家人正在经历东莞地区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可以参考本案的辩护思路,也可以直接联系林智敏律师团队,结合具体案情做进一步分析。
核心关键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东莞走私冻品案件 #走私案件从犯认定 #偷逃税款核定 #走私案件证据排除
本文作者介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废物罪等海关走私犯罪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办理多起重大走私冻品、走私电子产品、走私成品油案件,擅长从主观故意认定、证据合法性审查、税额核定异议、从犯地位争取等角度构建辩护体系,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减轻处罚等良好结果。
在东莞地区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案件辩护中,林智敏律师注重将个案经验转化为可复用的辩护方法,为同类案件当事人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辩护服务。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善于在复杂案情中寻找关键辩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的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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