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亿围标案件认定联络人身份,涉案人员怎么做缓刑辩护?
在招投标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那些处于中间联络角色的人员,其责任边界往往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想要获得缓刑更是困难重重。本文所涉案件,当事人牵涉其中的中标金额累计超过2.45亿元,其本人虽未置身于围标活动的核心指挥层,却因具体执行了联络评标专家进行“技术性控分”的关键行为,而被推上了串通投标罪的被告席。
面对如此巨额的涉案标的与不利的客观行为,辩护律师通过深入剖析案情,精准锁定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并将其坦白、全额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充分呈现于法庭,最终促使合议庭作出缓刑判决,达成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案情回溯:被动卷入的“控分中间人”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
本案当事人孙某,因卷入一起重大串通投标案件,从最初的调查对象逐步演变为被公诉机关以串通投标罪正式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整个事件的核心,围绕着两个备受关注的大型政府工程——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某大桥新建工程项目展开,而所有围标活动的幕后总指挥,均指向主犯赵某等人。
在首个高标准农田项目中,赵某联合李某、王某密谋围猎,三人商定在招标文件中预设有利于己方的资质门槛,同时物色并借用多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资质进行围标。为进一步巩固优势,李某通过上层关系将量身定制的条款嵌入招标公告,赵某则拉拢黄某、蒋某各出资50万元作为挂靠费,并安排陈某乙四处搜集资质。此时,孙某被委托协助借用三家公司的资质。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开标前夕有其他具备竞争力的企业突然加入战局,为保万无一失,赵某指令孙某务必打通评标环节。孙某随即找到中间人周某,由周某负责定向联系并授意评标专家在打分时给予己方公司高分,对竞争对手则刻意压分。凭借这一操作,赵某方控制的公司成功中标,事后孙某从赵某处获得90万元报酬,其中50万转交给了周某,自己留下40万元作为“辛苦费”。
此后,在另一起大桥新建工程项目的围标中,吴某与郑某如法炮制,与招标代理方联手制作带有排他性条款的公告。赵某再次介入并借用资质投标,并轻车熟路地委托孙某负责“摆平”评标专家。此次,孙某收取了赵某给予的20万元联络费用。经统计,孙某牵涉的两起项目累计中标金额高达2.45亿元。案发后,孙某被抓获归案,但其到案后态度良好,不仅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还主动全额退缴了60万元违法所得,并在审判阶段提前预缴了20万元罚金。经过司法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孙某也被认为具备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面对确凿的证据,孙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选择认罪认罚,将希望寄托于通过真诚悔过争取从宽处理。
辩护攻防:在不利局面中寻找“生机”
案件难点
本案辩护面临三重严峻挑战:其一,涉案金额高达2.45亿元,远超“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直接推高了量刑的法定基准刑;其二,孙某虽非始作俑者,但其联络控分的行为直接左右了中标结果,这使得在共同犯罪中论证其为“从犯”的法理空间极为狭窄;其三,在难以实现无罪或从犯辩护的前提下,辩护策略必须另辟蹊径,精细化挖掘每一个可能存在的从宽处罚情节,并将其串联成一条足以撬动缓刑的完整证据链。
辩护策略
面对上述困局,辩护律师团队制定了环环相扣的诉讼策略。第一,确立认罪认罚的主基调,重点还原孙某“被动受命、未参与策划、仅充当联络工具”的客观事实,通过详尽的法律释明帮助当事人稳定心态,杜绝翻供风险。第二,进行精细化证据梳理,从繁杂的案卷中重点核查涉案金额的计算依据、获利凭证的对应关系,从而剔除那些可能加重评价其作用的冗余表述,同时紧扣《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夯实其退赃、预缴罚金等核心从轻情节的证据基础。第三,强化与公诉机关的良性沟通,提交专项辩护意见,客观阐述孙某在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突出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有限性,力求使公诉人对孙某形成全面且客观的印象,采纳宽缓的量刑建议。第四,全程跟进社会调查评估,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提交孙某的悔罪证明、社区表现等材料,从程序上扫清适用缓刑的外部障碍。
庭审激辩:量刑情节的“寸土必争”
公诉方观点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全套证据,包括招投标文件、资质挂靠协议、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同案犯供述等,清晰还原了孙某参与串通投标的完整过程。公诉人指出,两项目合计2.45亿元的中标金额,已构成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孙某的行为依法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公诉机关也秉持客观立场,将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悉数呈交法庭,并据此向法院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辩护方观点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基本事实表示认可,但将主要精力集中于量刑情节的深入阐述。在质证环节,辩护人着重强调孙某参与犯罪的被动性,其既非犯意提起者,也非围标方案制定者,所从事的联络行为在整个犯罪流程中处于辅助末端。在举证环节,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孙某的退赃凭证、罚金预缴单据以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翔实材料,以此论证孙某具备法定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悔罪表现真诚,再犯可能性低,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恳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建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指出,孙某虽未参与前期的围标策划,但其主动联络评标专家进行控分的行为,对于操控中标结果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故不宜被认定为从犯。然而,鉴于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罚。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孙某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判决落定:差异化处理彰显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其他同案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发挥的作用、涉案金额以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分别被判处了相应刑罚。其中,部分犯罪地位更核心、作用更突出且无悔罪表现的被告人,被判处了实刑。这一结果与孙某获得的缓刑判决形成了鲜明对比,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时,既严惩首恶,又对被动卷入、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参与者给予出路,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办案札记:穿透巨额数字,聚焦“人”的悔改
回顾本案的辩护历程,其成功的关键在于穿透了“2.45亿”这一冰冷且沉重的数字表象,将辩护重心拉回到对当事人具体行为作用与主观恶性的精准评价上。辩护人没有囿于“从犯”认定的困局,而是另辟蹊径,将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看似常规的从宽情节发挥到了极致,并高度重视审前社会调查这一容易被忽视的“临门一脚”。通过与公诉机关的坦诚沟通,全面展现了孙某从被动卷入到真诚悔过的心理转变,使得公诉人能够综合全案情况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本案再次印证,在面对串通投标等经济犯罪指控时,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通过精细化辩护深挖每一处有利细节,即便涉案金额巨大,依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宝贵的缓刑机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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