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企业老板求贷被骗陷电诈,取保候审届满后获撤案


在涉诈类案件的辩护中,如何区分“被动卷入”与“主动参与”,往往是决定当事人命运的分水岭。近期,我团队在珠三角办理了一起涉案流水较大的电信诈骗关联案件。当事人W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异地刑拘,初期面临着严峻的羁押风险。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没有局限于传统的“罪轻辩护”,而是将辩护端口前移至“无罪撤案”,通过构建“自救证据链”锁定“主观不明知”这一核心辩点。这篇复盘旨在分享我们在该案中的全流程辩护思路,为同类“提供账户型”诈骗案件的审前辩护提供一份可参照的实务样本。

 

案情介绍

当事人W某系广州某小微企业主。因公司经营遇挫,背负了较重的外债。为寻求资金周转,W某在网上接触到一名自称银行信贷经理的人员。对方以办理低息经营贷为诱饵,要求W某提供公司对公账户U盾及密码配合“刷流水”。W某按要求寄出资料后并未收到贷款,反而发现账户在未授权状态下发生巨额异常转账,资金疑似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察觉受骗后,W某曾数次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但均因无直接经济损失未被立案。20243月,W某因名下对公账户涉案,被外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跨省刑事拘留。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

第一,定性推定较为不利。办案机关初期以诈骗罪刑拘,且涉案账户系单位结算账户。依据《电诈意见(二)》相关规定,出租、出售单位支付账户可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这给辩护工作带来了显著的法律推定障碍。

 

第二,主观意图认定分歧。在缺乏贷款到账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如何证明W某是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账户,而非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是本案事实认定的核心难点。

 

第三,异地取证沟通不畅。跨区域办案导致信息不对称,如何克服空间阻隔,让承办人员快速、全面地掌握W某“被骗在先、自救在后”的完整事实,是争取撤案的现实挑战。

 

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重点核实W某与所谓“信贷经理”的聊天记录、通话细节及账户交付前后的心理状态,固定其“求贷心切、受骗不知情”的关键事实。随后,指导家属系统梳理W某此前的报警回执、通话详单及银行挂失记录,构建起完整的“自救证据链”。在侦查阶段,我先后提交了《不予提请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撤案法律意见书》,核心论证围绕三个层面展开:一是紧扣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5条,强调“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指出W某的报警记录足以推翻“明知”推定;二是结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论证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三是独创“三步辩护法”——即“定动机(求贷被骗)、找自救(报警挂失)、破推定(提交反证)”,将零散的证据整合成严密的逻辑体系。通过与办案机关高频次的书面及当面沟通,我们团队成功引导案件走向撤案处理。

 

质证环节与检察机关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在审查批捕环节,公诉方主要出示了涉案对公账户的资金流向图、W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上游犯罪被害人关于资金转入W某账户的陈述。公诉方认为,W某作为商事主体,对公账户U盾的管理义务应有别于个人账户,结合涉案资金数额较大且快进快出的特征,初步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罪要件,或至少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推定标准,倾向于批准逮捕以继续深挖上下游犯罪。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针对公诉方的举证,我提出如下质证意见:首先,对“主观明知”的推定效力提出异议,指出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W某系因办理贷款被骗,其交付U盾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其次,重点提交了W某在发现账户异常后第一时间报警、挂失的系列客观证据,包括盖有公章的报警回执、通话录音光盘及银行流水明细。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闭合链条,足以证明W某是诈骗行为的被害人,而非帮助犯;再次,援引《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之规定,强调在存在相反证据(报警记录)的情况下,不得适用“明知”推定规则。辩护方主张,W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亦不满足帮信罪的主观要件,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观点: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采纳了我方关于“主观不明知”的核心意见,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W某具有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在随后的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综合考量全案证据,特别是W某多次主动报案的客观事实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显著轻微的情节,最终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判决结果

W某在被取保候审届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解除了其全部刑事风险。

 

案件总结

“细节能改变走向”。很多人觉得提供账户就是帮忙,但在法律上看动机。W某好在每次发现不对劲就去报警,这些回执成了扭转局面的关键。实务中,遇到这种“单位账户”涉案的,千万别慌着认罪,先挖有没有“被骗”的线索。我把这类案子的辩护总结为“三步走”:定动机、找自救、破推定。若能夯实被骗的事实基础,争取撤案处理往往具备较大的空间。当然,每个案子情况不同,这套方法也得灵活运用,不能生搬硬套。


优选首席律师

  • 林智敏律师

    手机/微信:135-7094-6906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

    广州市律协 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 法律顾问

    广州刑事辩护林智敏律师,执业领域聚焦于经济犯罪、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善于从细节切入,通过系统化研判,在多数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重罪改轻罪、轻判、适用缓刑、公安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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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管理一支15至20人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业务:走私罪;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业务: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罪、卖淫类犯罪、职务侵占罪等。


    社会任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 常备援助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值班律师

    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非开挖技术协会特邀法律专家;


    学术成果

    (1)论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及有效辩护思路》在国家级期期刊《科技新时代》杂志发表,并荣获全国教研优秀论文一等奖

    (2)作为副主编合著《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研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